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1條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聲請繼續安置期間,原 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聲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法院裁定前,得 繼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