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條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 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 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 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

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情形,得作為法 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之參考。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依職權調查證據,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時,應使 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