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2條
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 之意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告知當事人或關係人開庭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