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收養非訟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18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為聲請人。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