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收養非訟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17條
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 亡者,程序終結。

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 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 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有利於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