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收養非訟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15條
父母對於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 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