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收養非訟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13條
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 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 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