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收養非訟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11條
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 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 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院於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 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