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 年 05 月 17 日)
第8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 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四、命收養人給付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五、禁止處分被收養人之財產。

六、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