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 年 05 月 17 日)
第6條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 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 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 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