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 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 ,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 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 請之法律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