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 年 05 月 17 日)
第12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 ,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