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5條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三十小 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至少十 二小時,並依法院通知參加座談會。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 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 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 課程。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參與各法院所舉辦之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 時數,經司法院認可 者,得併入前項三十小時計算。

家事調解委員如具備前二項課程所指專業能力者,得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 項訓練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