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31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應出勤日數俱含請假日數在內。

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

六、家事法庭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