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30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 時,得隨時辦理之。

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 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