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24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訴訟程序者 ,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五百 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次數等,於新臺幣八百元、五百元至五 千元範圍內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