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22條
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 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 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 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或高鐵(標準車廂),惟應提出 足資證明之文件。

家事調解委員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 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之。

家事調解委員如為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