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5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 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 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