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2條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 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

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 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