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05 年 03 月 02 日)
第10條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