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11條
以傳真或電子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關係 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 間為送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