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1 年 04 月 23 日)
第7條
遠距訊問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 問端,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傳回訊問端法院,再行補送原本。

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或受訊問端法院將 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端之法院。

受訊問端法院或受訊問人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 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訊問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