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1 年 04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係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證人或鑑定 人(以下簡稱受訊問人)所在處所,與家事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聲請以該設備進行訊問 。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包括家事非訟事件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