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1 年 04 月 23 日)
第11條
本辦法於法院以證人身分訊問當事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法院認有遠 距訊問之必要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