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保護安置事件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4條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 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 用之。

第185條
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 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 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