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親屬間扶養事件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5條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 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

第126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