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5條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