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4條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 定之。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 起抗告。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 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