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2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 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