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1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 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 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 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