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89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 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