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88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