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87條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 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 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 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