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86條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 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 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