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7條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 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 求。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 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 合併審理、合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