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5條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 之。

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 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 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前項情形,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