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4條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 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 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 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