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 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