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2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 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 監理人。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