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訴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3條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 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 ,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