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訴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1條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 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 反請求。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 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 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 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受移送之法院於移送裁定確定時,已就繫屬之事件為終局裁判者,應就移 送之事件自行處理。

前項終局裁判為第一審法院之裁判,並經合法上訴第二審者,受移送法院 應將移送之事件併送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 之規定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