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訴訟程序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9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 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 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