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宣告死亡事件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8條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 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