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 ,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 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