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收養事件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8條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 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