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收養事件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6條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 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由收養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