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係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