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 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但不包括以登記形式辦理發 行中央登錄債券及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

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須先變更為以登記 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始得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