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 97 年 04 月 09 日)
第7條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 、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