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 97 年 04 月 09 日)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 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 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